近日惠盈财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5〕466号。
当事人: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279072A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2377号4幢901-1539室惠盈财富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9日,当事人委托宁波丽舸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铝块),报关单号为310420251049968585,申报数量为101600千克,申报CIF总价为226568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该票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铝块)属于固体废物。2025年4月21日,海关责令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直接退运至境外;2025年5月5日,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另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6月21日申报进口货物,因构成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行为,于2024年9月19日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甬北关缉违字〔2024〕329号)。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退运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所列之情形,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之情形,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0元。
公开信息显示,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家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9日,法定代表人孙威。股东为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东方创业(600278.SH)全资三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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